
日前,一骑手猝死遭拒赔,广东韶关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保险公司向该骑手家属支付保险金65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来自新丰县沙田镇的罗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成为当地的一名外卖骑手。公司为他购买了一份“日保型”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9月8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9日零时止,死亡赔偿限额为65万元。
2023年9月7日,罗某排班为通宵班。系统显示,从零时起至1:50,罗某一共跑了7单,全部准时送达。凌晨3时许,罗某因身体不适到邻居家找药时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于4时40分死亡,医院宣告死亡原因为猝死。尸体于9月9日火化,家属于9月11日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面对家属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辩称:一、罗某死亡未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二、发生猝死事故后,出险后需提供尸检报告确定猝死原因,若无法提供,则按照限额的10%赔付。
法院审理
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当日系通宵班骑手,按照其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是有订单就进行配送服务,其回家不等于完全结束其夜班订单配送工作,并且当天的配送工作罗某均已准时完成,不存在拖拉情况。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提供尸检报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限额10%进行赔付的问题。现有证据已证实罗某系猝死身亡,且减免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对该条款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主张减免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保险公司向罗某家属支付保险金6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65万元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但这纸判决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其家庭传递了一份保障的温度。保险公司不能以多项格式条款组合设限、架空保障功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不能被随意扩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灵活就业日益普遍的当下,司法的清晰裁量,为那些深夜奔波的身影增添了一份保障。(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叶小钟 通讯员 李梓涛 陈雅倩 李治文)
诚多网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